国家自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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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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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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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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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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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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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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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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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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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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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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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饪沟难芯抗ぷ鞯拇葱滦怨顾、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六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名单。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人选获得的赞同票数应当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